近日,大冶法院执行四处介入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,为大冶市民方女士追回27700元工资。
2012年5月,方女士在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。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,也未办理社会保险,仅口头约定,方女士工资为每月2000元,后逐年调整到每月2500元。到2015年3月17日,方女士离职时,有27700元工资没有结清。而方女士工作期间,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,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16312元。
离职后,该公司拒不支付27700元工资,方女士申请劳动仲裁。
2016年5月30日,黄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,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7700元,支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方女士支付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期间,未给方女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损失11651元。
仲裁决定书生效后,该公司仍未履行法定义务。2016年9月,方女士向大冶法院申请执行。执行部门清查被执行人注册情况及公司所有财产,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。大冶法院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
今年,黄石中院执行局将此案纳入黄石中院2017年第一批挂牌督办涉执信访案件。大冶法院执行四处加大执行力度,拘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,同时向另一个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具协助调查函,要求其提供公司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及收支凭证,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结果以书面函告知,如果不履行协助义务,可予司法拘留。
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,今年6月21日,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,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将拖欠工资款付清,方女士放弃保险损失费11651元。
9月15日,方女士收到拖欠的工资后,向大冶法院送锦旗致谢。